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从2018年除已取消,以后工商部门不在认定著名商标

2018-12-09

“著名商标”已叫停 谁在改头换面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整改“曲意变通”行为将全面摸底、督促停止

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实际上是同一拨人,如此操作,评定的公信力容易受到影响,公众对政府部门监管的公正性也会产生疑问。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


一些地方实施的“著名商标”制度,被全国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有多个省份在整改中“变通”:通过变换认定主体,将原先由工商部门认定改为由地方商标协会继续开展著名商标认定。

实施20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据、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等问题一度备受诟病。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向11个省、区、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要求各地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废止。

但近日记者梳理调查发现,清理和整改进行得并不彻底,甚至有的地方“换名头”继续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这种做法明显是对此前研究意见的曲意变通,应予及时制止。下一步,法工委将对地方商标协会认定著名商标的情况作全面摸底,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停止认定著名商标的做法。

两省重开“著名商标”认定

去年4月,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去一封联名信,指出多地关于著名商标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其上位法《商标法》,建议对各地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

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

去年11月,法工委向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等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今年2月初,法工委向有关地方再发督办函,要求各地尽快落实,确保“有错必纠”。

然而,记者关注到,在个别地方,评定著名商标依然在进行。

3月1日,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著名商标认证工作。

其附件中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显示,满足“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此外,此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延续”。

《通知》显示,申请人向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1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书面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安徽也有类似做法。安徽由该省商标协会组建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新认定了一批著名商标。全省共有1011件商标获得认定(新认定629件、再认定382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公布的联系方式,记者随即联系了广东省两地工商局负责评定工作的联系人,他们确认了这一评定工作的情况,甚至还有联系人表示:“是‘官方’不让评,这个是协会评的,跟以前一样管用。”

认定主体转变为行业协会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省份著名商标的评定主体,由地方工商部门转变为地方商标协会所组建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局于1997年出台《关于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通知》,于1998年认定了首批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制度。截至目前,由省工商局认定的全省有效著名商标共3012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4月作出暂停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工作部署后,广东省政府于2017年7月废止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工商局于2017年12月废止了配套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两个规范性文件。

由省工商部门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从此不再具有法律依据。

而在今年1月,广东商标协会组建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申请延续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变为由广东商标协会组建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暂行办法》显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级专业协会和省级行业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及相关商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不超过31人。评审委员会是广东商标协会专门为评审、认定和管理广东省著名商标而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由行业协会来进行评定,是否就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向记者指出,从历史来看,早期对著名商标的评定就是由民间机构承担,政府没有介入,在此过程中,一度出现程序不够透明、演变为商业操作等情况,评定过程混乱、社会影响力也很差,最终效果不仅对商标保护不利,对没有参评而是靠自己实力“打天下”的企业来说也不公平。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对‘著名商标’制度给予规范。但去年公权力机关评定著名商标,已被全国人大‘叫停’。个别地方的这种做法,不就是又回到最初被否定的状态吗?”费安玲说。

记者还关注到,成立于1996年的广东商标协会,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工商局。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商标协会会长一职,均由广东省工商局一名副局长兼任。

费安玲对此指出,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实际上是同一拨人”,如此操作,评定的公信力容易受到影响,公众对政府部门监管的公正性也会产生疑问。

地方“曲意变通”应及时制止

这些做法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法工委对此进行研究后,对此给出定性:2017年以来,各地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废止后,地方政府工商部门认定著名商标已经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广东、安徽等省出现由地方商标协会组织开展著名商标认定的现象,虽然认定主体从地方政府工商部门变为工商部门下属的商标协会,但其实质仍是在地方政府工商部门主导下,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

“因此,仍然可能存在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不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法工委在研究意见中称。

此外,法工委还认为,《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制度,没有规定“著名商标”制度。对于《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制度,实践中曾出现过偏差。2013年修改《商标法》,针对偏差作了纠正,相应完善了驰名商标制度。

因此,一些地方上的做法与2013年修改《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也明显是对法制工作委员会2017年研究意见的曲意变通,应予及时制止。

也就是说,一切形式、以任何主体进行认定地方著名商标的行为,都应当不再允许。

记者了解到,法工委下一步将对地方商标协会认定著名商标的情况作全面摸底,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停止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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